劳务派遣乱象有望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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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添加日期:2012-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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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4年半的《劳动合同法》本周将迎来首次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此次修正案的核心话题是规范劳务派遣,保证同工同酬
今(26)日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实施四年多来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面临审议,其中,劳务派遣相关制度规范可能将成为亮点。
现实:劳务派遣成单位用工“避风港”
据悉,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组织执法检查组深入多个省区市,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调研报告显示,各地劳务派遣存在诸多问题。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中被滥用,用工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严重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劳务派遣市场缺乏合法有效的竞争约束机制,尽管2008年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与企业正式职工的“同
工同酬同待遇”标准,实务中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人员待遇之间的差距却广泛存在,参与劳务派遣的人员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往往无法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一
样。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对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
的定义,立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标准。实务中用人单位为了压缩人力资源成本,除了立法明确规定的“辅助性、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已经逐步
向技术、经营、管理在内的高端和主体性工作岗位渗透,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
四川:一年注销问题劳务派遣机构151家
今年6月15日,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验交流会上,四川将研究制定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纳入会议议程,以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市场务工人员涉及劳动报酬和社保的平等待遇。
2010年一项调查显示,四川企业劳动用工总量为480.4万人,其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达到约57万人;
据了解,去年四川通过整治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专项行动中,共清查劳务派遣机构1205户,检查重点用工单位908户,涉及劳务派遣人员22.9万人,其中,对151户违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行出资设立、挂靠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予以注销。
对此,为有效防止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绕过劳动合同制度规避企业社会责任,四川正在法制建设、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等方面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管理。
立法 劳务派遣市场亟待制度规范
对于劳务派遣问题,虽然此前部分地方政府也在不断跟进(2011年5月上海市出台《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吉
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但是对全国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运行,依然需要立法加以调整。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部分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未形成科学
有效的劳务派遣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全国人大法
工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的答复中确定: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
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可惜的是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对此作出具体确认。
同时,现行
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理上将“同工同酬”理解为相同岗位、相
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实务中用工单位却通过各种应对策略,模糊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严重损害了劳务派遣者的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
本报记者 王婷
名词
劳务派遣:简单说来即个人受聘于一家用人单位,但具体工作岗位却在另外的服务单位。实务中诸多用人单位(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垄断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在没有编制又需要用人的时候,就会采用派遣人员参与工作。
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欧成忠: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制度用工范围,明确定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要解决中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劳务派遣规范的问题,并“规范劳务派遣,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劳务派遣,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一定规模的场地建设和一部分的专业人员,借此把"皮包公司"挤压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