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才招聘猎头职位求职信息新闻资讯会员中心地区招聘
职位 人才
img/hf1.jpg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榆林学院泰山护理职业学院石家庄学院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通辽职业学院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浙江科技学院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河套学院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农学院河套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科技学院通辽职业学院西安八一职业技术学校吉林大学

“工伤自负”协议是否有效?

外地务工者小陈经人介绍来到汉沽王某承包的工地打工。一日,小陈在卸建材的过程中不慎被砸伤了右脚,经诊断为脚趾骨折。小陈共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然而,雇主王某仅支付500元慰问金。后经鉴定,小陈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遂多次找王某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可王某都以双方约定“工伤事故自负”为由拒绝赔偿。原来,小陈刚到工地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工伤事故自负”。

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雇主的王某应当对小陈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事故自负”的条款,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即便是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协议,这种协议因为侵害了雇员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因此,王某对工伤雇员小陈承担工伤赔偿责任。